2016年津蓟高速26死事故 一主管官员获刑3年|津蓟高速车祸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2016年7月1日,津蓟高速天津宝坻段一辆客车失控坠河,致26死4伤。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判决,在事故中负领导责任的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股股长韩翠月,犯玩忽职守罪,一审获刑3年缓刑3年。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6年7月1日晚9点半,一辆车牌号为冀EA5566的中型客车,行驶至津蓟高速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小高庄段时,因爆胎失控撞坏高速隔离护栏,坠入高速桥下闫东渠内,造成车上26人死亡、4人受伤。
2016年7月25日,天津市安监局发布事故调查报告称,事故车辆总质量为25476千克(不含乘客行李),严重超出客车设计总质量约7476千克,增加了大型卧铺客车的轴荷,大型卧铺客车右前轮轮胎由于承受较大载荷,并使其下沉量过大至胎压过高导致爆裂。大型卧铺客车右前轮爆胎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经调查认定,津蓟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津蓟高速26死事故中,涉事车辆所属地,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股股长韩翠月玩忽职守罪一案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韩翠月,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原河北省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股股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2月13日取保候审。
检方指控,韩翠月于2014年3月任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股股长,在工作期间疏于职守,在日常安全检查以及各类专项检查活动中,对事故客车长期不按照审批路线行驶、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第四分公司的卫星监控平台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
法院经审理查明,正是因为韩翠月任职期间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事故客车违规拉货运营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导致津蓟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对于检方指控,宝坻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韩翠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庭审期间,韩翠月的辩护人提出,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建议对其免除处罚。法院称,2016年10月11日,警方在河北省邢台市交通运输局配合下,将韩翠月抓获,并于当日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故其行为不构成自首。另外,津蓟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26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2383.4万元,已完全达到法律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法院认为,上述事实证明,韩翠月的犯罪情节显然不属于显著轻微,因此,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综上,韩翠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