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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自泸高速“12・8”交通事故案一审宣判 肇事司机被判刑7年|成自泸高速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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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要闻2014年07月20日

成自泸高速“12・8”交通事故案一审宣判 肇事司机被判刑7年

    本报讯 (记者 颜婧 刘春华)7月18日上午,“12・8”成自泸高速致7死23伤交通事故案,在仁寿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仁寿县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正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对判决结果,王正当庭表示不上诉。
    去年12月8日下午,王正驾驶川AL3060重型半挂牵引川A6832重型半挂车,装载73.8吨煤灰(该车核定载重为28.68吨),从宜宾沿成自泸高速驶往成都。下午3点50分,驶至事发点,连续碰撞前方多辆汽车,致7人死亡,多人受伤,多辆车受损。当天的事故发生后,王正离开现场,拨打110后将手机关闭。12月9日凌晨2点40分,王正到成自泸高速仁寿县汪洋收费站投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正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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