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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发生! 一场逆行, 两死一伤!|晋城车祸

在疫情面前,许多“最美逆行者”

挺身而出,是为了拯救生命而在交通事故面前

车辆逆行则成为死神的帮凶

然而生命是不可逆的

遵守交规,不要等到付出生命的代价

为时已晚

一次相遇,两人丧生01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1月19日15时许,贾某辉驾驶晋E1J**8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由贾家岭村驶往大义井村的途中,由北向南行驶至陵川县境内(陵川-礼义线)礼义金光桥旁路段,因逆向行驶,与对面方向驶来的王某文所驾驶的无牌五本WB**0二轮摩托车(后座带赵某香和王某轩二人)相撞,造成王某文和赵某香二人死亡、王某轩(9岁)受伤以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等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过对小轿车的技术鉴定,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为75. 6±3km/h,涉嫌超速行驶。

02事故原因及责任

经分析:贾某辉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超速,且发现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王某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超员,也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贾某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具有过错,其过错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较大。

王某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八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和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的规定,也具有过错,其过错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贾某辉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文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人不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03晋城交警提示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交通事故没有彩排。为了不能重来的生命,请从我做起,握好手中方向盘,坚决抵制酒驾、毒驾、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自觉做到不无证驾驶、不疲劳驾驶、不乘坐超员车。

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瞬间倒在无情的车轮下多少个家庭因此支离破碎一系列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一幕幕血淋淋的事实告诫我们车祸猛于虎,安全大于天希望以此警戒各位交通参与者出行时勿忘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