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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交警曝光台||5月份再次酒驾交通违法案例曝光

#“五大曝光”行动#【商南交警曝光台||5月份再次酒驾交通违法案例曝光】商南交警提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下拘留,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为了你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远离酒驾,杜绝再次酒驾,否则将被依法拘留、罚款、吊证。以下曝光2起再次酒驾违法案例,请认真汲取,提醒警示。

案例一

简要案情:2020年05月08日22时03分,曹某涉嫌饮酒后驾驶陕A1XXXN车行驶至商南县开元路被商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63.4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经查:2019年06月25日20时59分,曹某在商南县文化广场转盘饮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被商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此次属无 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理结果:曹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一款(三)项、 第九十条之规定,对曹某处以三千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一款之规定,对曹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案例二

简要案情:2020年05月08日21时11分,翁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商南县二道河被商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59.8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经查:2017年10月20日20时11分,翁某某在商南县朝阳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商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此次属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再次饮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处理结果:翁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四条一款(五)项、第八十八条一款(一)项、 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对翁某某处以二千七百五十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一款之规定,对翁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