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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电动车的“酒驾”与“醉驾”?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那么,如何认定“酒驾电动车”还是“醉驾电动车”?7月1日正式实施后,镇江交警部门是否有计划查处“醉驾电动车”的行为?记者就此进行了走访。

“大家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概念已经非常明确,当血液内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小于80mg/时,即为酒后驾驶机动车,当血液内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时,即为醉酒驾驶机动车。”22日,市交警支队政治处副主任纪军接受采访时介绍。纪军指出,这一标准同样适用于酒后或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处以五十元罚款。”

对于电动车“新政”实施后,我市交警部门是否有计划查处“醉驾电动车”行为,纪军表示,对于非机动车的管理,一直是我市交警部门常态化工作,“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等,我市交警部门一直紧抓不懈。

同时,对于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交警部门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且,将结合夜间集中整治工作,在开展酒驾查处时,延伸、扩大查处范围,对包括电动车在内的非机动车醉酒驾驶行为也一并予以查处。”(记者 景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