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幸!岳阳一摩托男发生交通事故,头盔保住他的命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 5月17日,岳阳云溪发生一起摩托车与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多处骨折,因其事发时戴了安全头盔,头部仅轻微受伤,并无生命危险。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当时受伤的摩托车驾驶员已被送到医院救治,事故中摩托车驾驶员头部与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发生猛烈撞击,轿车的前挡风玻璃有一个明显的头型痕迹。
据摩托车驾驶人周某初称其当天中午骑车回家,行驶至"T"字路口右转弯时,因转弯过大,与直行的樊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事故导致其身上多处骨折,幸好戴了安全头盔,头部仅轻微受伤。
经查,周某初属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并且右转弯时未靠右侧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事故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岳阳交警提醒您
安全头盔是个宝
驾乘车时要戴好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