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你知道要怎么辩解,才可能无罪吗?
交通事故发生后,你知道要怎么辩解,才可能无罪吗?
如果有一天,你发生了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此时,你应该怎么辩解?怎么解释事故发生的经过,才可能增加无罪的概率呢?有什么诀窍呢?
这需要专业律师给你分享经验和教训,讲解真实发生过的案例。
交通肇事案件,无罪的理由主要是以下几个,好好领悟一下,说不准哪一天你就用到了,到时说不定可以直接套用,给自己留条无罪的路。
一、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无罪
在荒无人烟的地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交通肇事罪无法认定。
例如,在董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在案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董某驾驶车辆致被害人死亡,但是,无法查清被害人与车辆碰撞的部位及现场拖痕的形成原因等关键事实。进而无法查清楚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有没有预见的义务、有没有预见的能力,无法查清楚董某对被害人死亡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还是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意外事件。因此,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交通事故结果:交通事故和被害人死亡、重伤没有因果关系
于是,陈某被指控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案的关键在于陈某的交通事故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由于被害人没有进行尸检,所以这个因果关系认定难度极大。
法院委托法医鉴定中心对陈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及被害人骨折损伤后果是否构成重伤等进行鉴定,但都因为没有尸检、证据不足,鉴定材料不够,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最后,法院认定,陈某违法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必然的、确定的因果关系,也不足以证明被害人的骨折已经构成重伤,因此,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判决无罪。
再如,在许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中,法院认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系由被害人醉酒驾驶发生事故自己摔倒在水泥路面,以及许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后退再次对被害人进行碾压等综合作用形成,因此,不足以证明许某的行为对被害人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许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现场勘查资料作假,事故图无法反映真实事故经过。
在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法院审查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这组证据中的现场勘察人员及绘图员均为扎某,但是扎某作证陈述自己并未到现场进行勘查,其所绘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无法客观真实地反映事故现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及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该组证据已经无法补正且当事人也无法作出合理说明,故对该等证据予以排除。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机动车质量原因导致交通事故,驾驶员无罪。
在杜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中,杜某驾驶大货车驾驶过程中,轮胎脱落撞到被害人王某,导致王某死亡。交警部门出具认定书认为,杜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导致事故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因此,杜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但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杜某主观上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不能完全等同于驾驶员的责任。因此,杜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五、责任事故认定违法,交通肇事罪不成立。
例如,在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交通肇事造成一人重伤,交警部门认为,事故发生后,刘某驾驶铲车驶离现场,未保护现场且未作标记,因此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被指控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该案中,虽然刘某存在违法行为,具有过错,但是,被害人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未戴安全头盔,同样具有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交警部门对事故成因没有进行详细分析,没有对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且未戴安全头盔的被害人的责任进行区分,认定被告人刘某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承担全部责任的划分明显不当。因此,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予采信。交通肇事罪不成立。
六、责任认定书复核程序违法,交通肇事罪不成立。
《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程序不合法,重新制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认定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自然不成立。
例如,在余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交通肇事导致一人死亡。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余某在没有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但是,后来交警部门重新制作了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余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被指控涉嫌交通肇事罪。
辩护律师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程序违法,责任认定不当。交警部门在收到被害人家属的复核申请后,没有书面通知被害人,违反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关于“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的规定,在交警部门重新作出事故认定时,没有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因此,重新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程序违法,责任认定不当,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七、肇事人的过错和被害人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交通肇事罪不成立。
在韩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中,韩某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明知车辆无牌,司机张某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指使张某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交警部门出具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车主韩某也被指控涉嫌交通肇事罪。
在该案中,车主韩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呢?这要分析车主韩某的过错和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车主韩某的过错,主要是雇佣没有驾驶资格的司机、驾驶无牌重型货车。但是,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司机张某转弯时未注意观察,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车主韩某的过错内容和被害人死亡之前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车主韩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八、肇事司机没有故意和过失,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理论,如果行为确实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则属于意外事件,不是犯罪。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肇事司机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例如,在严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法院认为,严某驾驶一辆货车在行驶途中,与施工单位横在路面上的钢线发生碰撞,造成路边施工人员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严某逃离现场。
交警部门认定严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严某被指控涉嫌交通肇事罪。
在这个案件中,施工单位违法施工,也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人员也没有从业资格,在没有中断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在主干道上横跨双向车道布置钢线施工。而严某没有不安全驾驶、不文明驾驶。所以,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所以,严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