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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实用法律相关实践操作(四)——交通事故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上了机动车辆,车辆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伴生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今天在这里向大家介绍机动车最容易遇到的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法律问题。

一、事故责任承担(仅讨论常见通常情况,不讨论盗、抢、租、借等复杂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再根据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赔偿范围

(一)人身损害赔偿(详细计算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贵州省2019年城镇人均消费支出:元。)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贵州省2019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二.)财产损失赔偿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重要提示

1.交强险按照不分责、不分项原则进行赔偿(限贵州)。目前,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省份交强险实行分责、分项赔偿。分责,指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交强险责任的车辆,要在事故有责任,无论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还是次要责任,都要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分项,指交强险医疗费限额赔偿元;死亡伤残限额赔偿元;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交通事故中,交强险车辆无责任,交强险医疗费限额赔偿1000元,死亡伤残限额赔偿元,财产损失限额赔偿100元。但在贵州省,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意见,目前,贵州省各级法院通常对交强险按照不分责、不分项原则进行审理。事故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论有无责任,都要承担交强险元;受害人医疗费、死亡伤残费、财产损失费在交强险元中合并计算。(但想要按照不分责不分项原则,只能到法院进行起诉)

2.不论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都按照城镇户口赔偿标准要求赔偿。一是目前贵州省范围内法院已对人身损害赔偿不区分农村、城镇户口的试点工作;二是尽量按多的赔偿进行要求,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要求赔偿少与具体损失,法官的判决却不会超出当事人的要求数额。

提供模板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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