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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取保候审期间又醉驾,两罪并罚被公诉

因行车让路问题与他人发生争执,并将对方殴打致伤。犯罪嫌疑人张某经过申请批准本已被取保候审,却因法律意识淡薄,又被批捕了。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熊某、张某、陈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三人均能认罪认罚,在家属协助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三人未被羁押逮捕,12月9日获予取保候审。

男子取保候审期间又醉驾,两罪并罚被公诉

经鉴定,案发时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00.8mg/100ml。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 /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犯罪,因而变更强制措施,经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予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应当予以逮捕。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张某、熊某等3人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近日,奉贤区检察院依法对张某、熊某等3人提起公诉。

“取保候审”应遵守哪些规定?

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作为强制措施之一,获得取保候审并非万事大吉,案件还未终结,被保人更应警醒自己,严守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