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孙三代,车祸丧生,巨额遗产,四代同堂,争得不可开交!
3年前的冬日,
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
夺走了临海一家
祖孙三代四口人的生命。
这场变故,
让这个四世同堂的幸福家庭支离破碎,
遗产继承的纠纷还让这家人对簿公堂。
一场车祸夺了祖孙三代四命
2017年年底,一场意外交通事故给临海人李霄一家带来了很大的变故。
当天,李霄带着父母李正、王芬和小女儿李悦驾车出行。在一个红绿灯路口,几辆车停着等红灯,李霄也停了下来。
突然,后方一辆工程车疾驰而来,在毫无刹车迹象的情况下,工程车直接撞上了前方车辆,巨大的惯性推着前车滑行了十多米后才停下。
在车祸中,李霄的车是直接被工程车追尾的那辆,车子经剧烈摩擦冒出火光,很快燃烧起来,现场十分惨烈。
这起突发的意外交通事故,毫无预兆,李霄车子中的祖孙三代4人均不幸遇难,那年,李霄34岁,李正和王芬50多岁,李悦才4岁。
四世同堂为遗产继承起纠纷
李霄的家庭是四世同堂,其乐融融。李正和王芬育有一儿一女李霄和李真,王芬的父母王力和方红依然健在,事发当年70多岁。李霄有两个女儿,都是“10后”。
这场变故,让这个大家庭支离破碎,随之而来的遗产继承也成了这家人眼中一个复杂的难题。遗产继承的分割,众口难调,原本的一家人因遗产继承引发纠纷闹到了法院。
2018年底,李霄的妻子徐丹和大女儿李佳将李真、王力、方红三人一并诉至法院,李霄、李正、王芬、李悦同时离世,没有遗留遗嘱,母女俩要求对其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社保余额、保险理赔款进行分割。对此,李真、王力、方红提起反诉,“李正、王芬名下尚有3间房屋、股票、村里的分红等未作分割,要求一并审理。”
遗产继承份额终于敲定
“在这起案件中,关键要明确各个被继承人死亡顺序,每个继承人涉及到多少份额,案件中的财产哪些可以继承,按照什么方式来继承等问题,都是需要全面考虑的。”经办法官傅煊说,案子审理期间,双方曾申请庭外和解3个月,又因案子的复杂性延长了审限,但一直没有达成和解。最终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进行遗产分割,确定各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因该事故中存在碰撞与火灾情形,已无法确认事故中不幸身亡的4人死亡的先后顺序。配偶、子女、父母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同时继承,我们按照法律规定推定4人的先后死亡顺序,若继承人死亡,则可以转继承。”
据此,法院推定李正、王芬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李正的继承人为李霄、李真,王芬的继承人为王力、方红、李霄、李真。之后为李霄死亡,继承人为徐丹、李佳、李悦。李悦最后死亡,继承人为徐丹。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因没有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应适用法定继承。各方当事人也明确表示按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
李正、王芬部分股票资产
这笔遗产,有近900万,各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为:李正、王芬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按总额分配,李正的继承人李真1/4、徐丹1/6、李佳1/12,王芬的继承人王力1/8、方红1/8、李真1/8、徐丹1/12、李佳1/24;李正个人财产部分,继承人李真1/2、徐丹1/3、李佳1/6,王芬个人财产部分,继承人王力1/4、方红1/4、李真1/4、徐丹1/6、李佳1/12。
接下来则要明确哪些是遗产,可以继承,哪些是基于身份关系的利益,不能继承。
1
遗产一
李正、王芬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股票系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遗产,依法进行分割。
2
遗产二
涉诉房屋系李正、王芬死亡时遗留的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遗产范围,依法可予以继承。但涉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三被告作为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不享受该土地的使用权。
3
遗产三
《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李正的社保余额作为其个人财产,属于遗产。
4
遗产四
李正、王芬夫妻俩生前均投保了人身保险,其中王芬的保单没有指定受益人,而李正的保单身故受益人为王芬,法律规定“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法院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两人保险的情况都符合保险金作为个人遗产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两人的人身保险保险金分别为个人财产,属于遗产。
被继承人所在村的分红金额,双方未明确举证,且村集体分红可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有关,故双方可另行解决。
经审理,近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按照相关份额继承各自被继承人的遗产。案件判决后,双方对判决结果均表示认可,困扰了这家人许久的遗产继承问题终于尘埃落定。(文中当事人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