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提高醉驾入刑标准,公众担忧:会不会给暗箱操作留空间?
● 最高检察院披露,醉驾已成为检察机关刑事追诉的第一大犯罪。知情人士透露,每年超过20万人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
●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黄细花调研发现,有些醉驾情节轻微,一旦被定罪甚至会对下一代产生严重影响,据此建议,提高醉驾入刑后的量刑标准。
● 专业人士表示,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来处罚,比如扣除驾驶证的12分,几年之内不允许再考驾照。
【财新网】(记者 覃建行 实习记者 汪秋言)醉驾已经取代盗窃,成为检察机关刑事追诉的第一大犯罪。5月25日下午,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披露了这一信息。
虽然官方没有发布具体数字,但多位接近司法系统的知情人士透露,近几年每年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超过20万。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特别是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者被定罪处刑,不仅使他们自身工作、生活受到极大影响,也给亲属带来很大困扰。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黄细花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建议,应提高醉驾案件的入刑标准,扩大行政处罚范围,推广认罪认罚制度和速裁程序。此论一出,旋即陷入了舆论漩涡。
事实上,醉驾入刑九年间,不少地方的量刑标准已经有所松动。公众担忧的是,如果国家层面统一提高醉驾入刑标准,会不会造成新的不公,给暗箱操作留出空间?这背后实质是对整体司法环境的忧虑。在专业人士看来,必须回答的问题是:治理醉驾是不是应该主要依靠刑事手段,还有没有其他更好的措施?
入刑效果显著 标准有所松动
醉驾入刑的社会效果相当显著。
从公开信息来看,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的数量远高于其它三种类型。2016年4月底安徽省公安厅发布的数据显示,醉驾入刑五年,安徽公安交警部门共查获酒驾16万余起,醉驾1.6万余起。安徽省高级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省醉驾刑事案件数量已居各类刑事案件之首。
2019年,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检察院课题组在《西部法学评论》发表的一篇论文显示,在匿名为J县的基层检察院2013年至2017年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268件,占全部刑事案件受理量的20.38%,而这其中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就有262件,占危险驾驶案件总数的97.8%。最高法院发布的2019年上半年审判执行数据显示,各省(区、市)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过了盗窃罪,排名第一。
{!-- PGC_COLUMN --}与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一并提请审议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附件披露,2019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31.9万件,排名第一,而排名第二的盗窃犯罪案件不过20.8万件。官方没有进一步披露醉驾、飙车、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化学品四种类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具体数量和判决人数,但显然,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是其中最多的。
黄细花告诉财新记者,她从检察机关了解的情况是,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逐年增加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挤占了大量办案人员的精力,使其难以集中力量办理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虽然有相应的简案快办机制,但仍增加了司法成本。
黄细花说,除了自己去检察院调研,也有不少朋友、网友向她反映,对于情节轻微且并未造成实际危害的醉驾被定罪后产生了十分严重的影响。比如,被定罪后可能会失去工作,影响个人信贷记录,因有犯罪前科,甚至无法办理出国签证、营业执照、贷款等,还会使得下一代在征兵、军校招生、公务员招录政审时,因近亲属有犯罪前科而难以通过。
黄细花在建议中称,由最高法院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规定,犯危险驾驶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各级检察院也相继出台了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指导标准,对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20-150mg/ml,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因此,提高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入刑标准具备现实意义。
事实上,《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由于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司法实践对醉驾入刑后的量刑有所松动。
浙江省公检法三机关曾接连以会议纪要形式修改醉驾入罪标准,一方面将醉驾入刑的血液酒精含量由全国统一的80mg/100ml逐步调整至140mg/100ml,规定低于这一标准且无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另一方面,规定醉驾后挪动车位、救治病人、睡觉休息、隔时醉驾、尚未驶出、被醉驾追尾等属于情节比较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江苏省公检法三机关也曾出台会议纪要,规范醉驾量刑,但没有列举醉驾免刑的情形。
2019年1月,湖南省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规定,办理这类相对不起诉案件,除应着重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车辆时间、驾驶车辆种类、行驶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重要情节外,还应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经因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其他交通违法等情节。
湖南省检察院的前述标准还指出,醉驾血液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也可适用相对不起诉,对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50mg/100ml但低于200mg克/100ml的,没有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且具备其列举的三种情形的,同样适用相对不起诉。
所谓相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指的是,检察机关在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制度下,检察机关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黄细花表示,她了解到,有地方检察机关在试行提高醉驾入刑后的量刑标准,比如,对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的醉驾行为不予起诉。她希望能够以人大代表身份发出的呼吁,在更高层面对此予以明确。
司法成本与收益,如何再平衡
黄细花提出了三项具体建议,分别是:提高界定醉驾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以惩罚力度相对较小的行政处罚来惩治情节轻微且危害性较小的醉驾酒驾行为,扩大行政处罚适用范围;统一醉驾案件量刑标准,避免出现选择性执法,基本实现同罪同罚,保证普遍的公平正义,提升司法机关公信力;完善快速办理程序,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推广认罪认罚制度和速裁程序。
醉驾入刑及量刑争议由来已久。一名因醉驾正面临刑事审判的公职人员告诉财新记者,他对黄细花的建议表示支持,因为现行标准过于严厉,其因为一次冲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却面临被判刑的可能。这名要求匿名的公职人员称,他原本的“饭碗”可能会丢掉,子女生活也会受影响。
河南省信阳市的一名一线交警则表达了担忧。他认为,《刑法修正案(八)》施行至今,已经在社会上形成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风气。如果提高入刑标准,可能导致酒驾、醉驾行为反弹。他表示,从执法角度看,只要车辆驾驶者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法定标准即可认定为犯罪的醉驾行为,并不需要考虑情节恶劣及造成危害后果等其它情形。
一名重庆市县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也向财新记者表示,一旦提高醉驾入刑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标准,可能导致交通事故增多,并对民众造成观念上的误导。“民众可能会认为国家对酒驾的打击力度减小,有些人就会觉得无所谓了。”她说,维持现状可能更符合民众的心理预期,醉驾入刑不过九年,从法律的稳定性上看也不宜变动。
“我们还是按规定办事。至于醉驾入刑的标准是不是过于严厉,就我个人感觉来说是有一点的。”这位检察官说,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者,如果因为被判刑而失去工作,进而影响到整个家庭,这样的处罚显得过于严厉。在她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会根据有无造成严重后果综合衡量。比如,如果醉驾者是一名民营企业家,醉驾行为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效果,一旦起诉就会影响到企业经营和员工就业。“在这种可诉可不诉的情况下,一般选择不诉。”她说。
“比起贪污受贿这些,醉驾入刑从感觉上处理得重得多。”一位不愿具名的纪检监察系统人士告诉财新记者,他认为醉驾危害性较大,入刑是合理的,但处罚偏重。不仅对当事人自身,对家庭也有影响。他表示,醉驾入刑后确实发挥了整治作用,但从目前的反馈看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来处罚,比如扣除驾驶证的12分,几年之内不允许再考驾照,同样具有较大的震慑作用。
长期关注醉驾话题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也认为,现行对醉驾的处理方式有些严格。“一方面现在每年醉驾判刑的可能有20多万人,这个数量还是比较大的。这么多人都被判罪了,而且国家工作人员还面临着刑罚外的严厉处罚,比如开除党籍、公职。”阮齐林表示,应该反思国家、社会、个人以如此大的代价来禁止酒驾是否值得,以及考虑每年20万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付出的司法成本,能带来多大收益。
“人们担忧提高入刑标准会带来司法不公,这是有可能的,也是考验立法和司法智慧的地方。”阮齐林说,希望在醉驾问题上进一步研究,仔细权衡利弊。他建议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条款上增加一个前提条件,即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教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也提交了一份与醉驾有关的建议。这位长期参与立法工作的刑法学者强调,控制犯罪的手段不能全部寄托在《刑法》身上,不能过于依赖法院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周光权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表示,从减少犯罪发生率,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角度看,一味对醉酒驾车进行事后查处、定罪处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应当不断改进技术,使《刑法》成为控制“醉驾”犯罪的最后手段。
周光权建议,为减少每年新增的20万名“醉驾”罪犯,应由最高法院会同相关部门研发并强制安装车载酒精检测装置,该装置安装在汽车方向盘位置上,在主驾驶座位上的驾驶员落座后启动车辆时,如果酒精含量达到一定程度,与酒精检测装置配套的车内报警器自动发出警告,车辆亦不能启动。
相关报道:
交警队长之子驾车撞人逃跑未究刑责 曝光后剧情反转
内蒙古一警察醉驾获刑后继续任职查案 官方称正在调查
免刑变缓刑 甘肃一官员醉驾撞死环卫工人案改判引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