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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曝光行动:确山交警曝光“一盔一带”交通事故案例

记者 王东昱 通讯员 周玲玲 李鎏源/文

事故责任认定:

袁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成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袁某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某无责任。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确山交警提示您:

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驾驶机动车行驶上路,请规范使用安全带,骑乘摩托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请佩戴安全头盔,“一盔一带”安全常在。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猛犸头条驻马店新闻热线:13733809807,18838226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