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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进入公众视野频度高,寻衅滋事入刑概率高,你怎么看?

司法实践中,几种多发常犯罪随着季节、地区等不同,呈现此长彼消的状态,但总的来说,传统的多发案件总是处于案率的前几位。其中有的是由于案件性质本身导致多发易发,如盗窃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等;有的是由于技术层面的问题人为导致多发,如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以下笔者以一组统计数据为例,展开讨论。

醉驾进入公众视野频度高,寻衅滋事入刑概率高,你怎么看?

某沿海地区一段时间发案率静态数据

1、寻衅滋事罪, 55起, 占比11%;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5起, 占比11%;

3、盗窃罪, 49起, 占比9%;

4、贩卖毒品罪, 41起, 占比8%;

5、诈骗罪, 39起, 占比7%;

6、故意伤害罪, 32起, 占比6%;

7、危险驾驶, 24起, 占比5%;

8、走私罪, 17起, 占比3%

9、抢劫罪, 16起, 占比3%

10、妨害公务罪, 12起, 占比2%

醉驾进入公众视野频度高

醉驾进入公众视野频度高,寻衅滋事入刑概率高,你怎么看?

由于文化习俗与公共安全的冲突,导致类似犯罪频频进入公众视野,如危险驾罪,我国的酒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逢年过节家家户户都会有酒出现在餐桌上,大事小情都会通过酒进行沟通,这本无可厚非,可是偏偏总有一些人,酒后驾车并且导致严重事故,给自已、他人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害,因此,酒驾入刑的呼声日益高涨,入刑后,确实大大减少了因酒而致的交通事故,但是总有一些人心存侥幸,使得打击与反打击处于紧张状态,每逢节假日或重大活动,相关部位都会严查酒驾,并适时直播,媒体也适时发布危险驾驶人员名单位及终生禁驾人员等,因此,酒驾进入公众视野的频度极高。

寻衅滋事入刑概率高

醉驾进入公众视野频度高,寻衅滋事入刑概率高,你怎么看?

以上一组数据是采自于某沿海发达地区一段时间内的静态数据,虽然不能全面及时反应实际案发情况,但或多或少能反应一定的问题。从数据中可以看出,高居榜首的为寻衅滋事罪,而故意伤害罪的案发数量却远远低于寻衅滋事罪,前十名中更难见聚众斗殴罪的影子,这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寻衅滋事罪从七九年刑法流氓罪分离出来后,又成为了新的“口袋罪”。

【案例】晚上十点多,某饺子馆打烊,老板和员工一起在店内吃饭喝酒,隔壁洗浴会所一帮员工也店门有组织烧烤。双方因声音过大发生争执,在路人劝说下,双方方得平息。可是事情并没有结束,洗浴会所员工认为自已没占上风,便组织店内十多名人员冲进饺子馆,与正在吃饭的饺子馆员工发生冲突,双方打了起来,导致洗浴会所一名员工身受重伤。后饺子馆三名员工因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醉驾进入公众视野频度高,寻衅滋事入刑概率高,你怎么看?

根据最高法观点,寻衅滋事罪的成立强调单方积极性,即一方主动积极,另一方消极被动,如果双方之间不符合这样的特征,不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中,洗浴会所员工有寻衅滋事行为,而饺子馆员工明显存在正当防卫的特征,虽然造成了洗浴会所一名员工重伤,饺子馆员的行为仍为防卫行为,如果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也只能按故意伤害罪对直接导致伤害结果的员工进行处罚,并且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本案不宜按寻衅滋事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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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实践中认定该罪时,常常与情节轻微的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相混淆,当出现似是而非行为时,一概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一方面使寻衅滋事罪成为新的口袋罪,另一方面大大挤压了相近犯罪存在的空间,如没有造成轻伤及以上结果的故意伤害行为,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可能性极大,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也使得寻衅滋事罪的适用饱受诟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