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受理到宣判仅花两个半钟,惠东一男醉驾无牌电动车被判拘役3月
南都讯 记者黎秀敏 实习生钟子怡 通讯员邱嘉滢 惠东一男子因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被告人当庭服判,不上诉。整个庭审仅用时10分钟。
日前,惠东县人民法院(下称惠东法院)办理的一宗刑事案件,从受理、开庭、宣判仅用时150分钟,而法定的速裁案件一般审理期限为10天。此次“神速”的办结是惠东法院探索创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初次尝试。
5月21日上午9时,惠东法院立案庭接收到检察院移送的刘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的卷宗,立即启动材料审查和立案审批工作,该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立案庭开通绿色通道迅速将其分流至刑事审判庭的快审团队。
10时,为了兼顾审判效率和质量,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认真阅读卷宗材料,在确认案情简单、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等事实后,计划当天开庭审理。法官立即就开庭事宜联系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同步响应启动绿色通道,公诉人以最快速度出庭支持公诉。11时被告人被押至法院,刑庭干警对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11时20分庭审正式开始。法庭上,承办法官在征得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后,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法官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意见是否有异议,并确认被告人是否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庭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和最后陈述。
最后,该案当庭宣判,刘某因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摩托车,血液乙醇含量为300.83毫克/100毫升,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被告人当庭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