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贺恒扬代表:建议醉驾入罪条件中增加“情节严重”
最高检工作报告指出,“‘醉驾’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刑事犯罪从立法规范到司法追诉发生深刻变化,刑事检察理念与政策必须全面适应、努力跟进。”为此,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贺恒扬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分组会议上建议,修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醉驾入罪条件中增加“情节严重”这个限定条件,即“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严重的”才构成危险驾驶罪。通过提高“酒驾入罪”门槛,进一步缩小醉酒驾驶的刑事打击范围。这也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贺恒扬表示,“情节严重”,可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总结现有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血液酒精含量、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驶速度、行驶距离、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等情形综合把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类型化和具体化。
贺恒扬建议,具体而言,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考虑将以下情形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是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是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是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是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是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是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