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保平安促发展”行动】交通事故案例曝光(六)
更新时间: 2020-05-27 22:44 热度: 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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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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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成因及当事人责任
马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安全让行的行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马某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李某林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李某林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
驾驶机动车辆行经人行横道、公交站点时请减速慢行,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