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未戴头盔、乱入隧道成为他俩的“催命符”!血淋淋的事故警醒更多人…... | 覆车之戒
5月虽然已经过去
但过去的那些危险瞬间
在脑海里时刻敲打着警钟
以下是洛阳交警整理的5月份处理完毕
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望大家引以为戒
市区亡人交通事故案例
事故基本情况:杜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载李某未戴安全头盔沿九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九都路王城大道由西向东方向下穿隧道东出口东12.7米处时,遇杨某驾驶登高工程车头东尾西停放于该处,两轮摩托车与登高工程车左后轮胎发生碰撞,杜某、李某肢体与登高工程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杜某、李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网路配图)
事故原因和责任:杜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79mg/100ml)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使用登高工程车在施工时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其行为违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市区一般交通事故
(一)涧西区
事故原因和责任:杨小武驾驶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道路上施工作业,在施工时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负事故同等责任;杨某芳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负事故同等责任。
(网络配图)
(二)高新区
事故原因和责任:仝某驾驶机动车掉头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网络配图)
(三)西工区
事故原因和责任:武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信号灯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网络配图)
(四)老城区
事故原因和责任:张某饮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5.1mg/100ml)后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网络配图)
(五)瀍河区
事故原因和责任:冯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标志标线指示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庄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且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网络配图)
(六)洛龙区
事故原因和责任:宋某未取得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网络配图)
(七)伊滨区
事故原因和责任:孔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于某民驾驶电动两轮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其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网络配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