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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醉驾!宾阳县法院宣判一起醉驾案【总第930期】

编辑:邓冬玲

图片均来自网络

双方均醉驾!宾阳县法院宣判一起醉驾案【总第930期】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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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醉驾!宾阳县法院宣判一起醉驾案【总第930期】

近日,宾阳县法院宣判了一起醉驾案件,被告人韦某某和廖某某因为醉酒驾车相互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而双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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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情

经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韦某某和廖某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办案民警及时抽取被告人韦某某、廖某某的血液送检,结果韦某某的送检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5.65毫克/100毫升、廖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3.06毫克/100毫升,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2月,韦某某、廖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双双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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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韦某某、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二人均有自首情节,并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互相谅解了对方,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分别判处韦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判处廖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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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法官再次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培养“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驾驶习惯,远离酒驾,安全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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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 有悔罪表现;

(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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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警官 17777115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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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投寄地址: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农行路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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