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摩托冲进派出所开证明,被查!
新乡县17岁男子张某与女友吃过饭后,驾驶摩托车冲进派出所开住宿证明。因其一身酒味,被执行查处酒驾任务的民警抓个正着。
5月29日晚,新乡县公安局大召营派出所副所长孙伟岭带领民警按上级部署在辖区开展查处酒醉驾行动。22时30分许,民警执行完任务返回派出所,开着警车正要进门,一男青年骑两轮摩托车超过警车冲进派出所。在派出所内,这名男青年大声嚷嚷说找民警,要求开具与其女友的住宿证明。经民警了解,该男青年没有带身份证,和女友到宾馆入住时被要求开具住宿证明。民警在与张某交谈时,发现他情绪亢奋、语无伦次,一身酒味。经查,张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自称喝了三瓶啤酒,民警遂依法按照程序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测试结果为156mg/100ml。民警便将情况通报给交警大队,张某涉嫌酒后驾车被警方带至医院进行血样抽取。6月1日,鉴定结果显示,张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42.9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标准。
目前,张某(男,17岁,新乡县大召营镇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警方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