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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管辖与受理是如何的,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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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每天都有形形色色的交通事故发生,出门在外的我们,应该避免意外的发生,但是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需要去解决就只有找对了管辖的法院,法院才会受理案件。那么交通事故的管辖与受理是如何的,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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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的管辖与受理是如何的,怎么规定的?

交通事故的管辖与受理是如何的,怎么规定的?

  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邹效顺律师解答:

  确定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法院:

  1、交通事故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别的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级别管辖不能由当事人选择,但地域管辖是可以选择的。

  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邹效顺律师解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邹效顺律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十多生执业经验,担任二十多家企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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