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意外事件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分歧】本案曾某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意外事件,其所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第一种意见:曾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交通事故中承担非主要责任,不能认定工伤。
第二种意见:人社局无证据证明曾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据不足。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依照上述规定,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存在的情形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决定合法。本案中,从交通事故证明记载的交警调查的事故发生经过来看,只能得出曾某所骑摩托车摔倒在地、导致其受伤的事实。至于何种原因导致摩托车倒地,交警部门在经查证后认为属于意外事件,而意外事件通常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基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人社局并没有提供曾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相关证据,亦没有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核实,而仅以交警部门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难以确定事故责任大小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实际上等同于推定曾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此种推定无法律依据。故笔者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曾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其无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人社局在无证据证明曾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