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上下班途中遭遇的车祸死亡,怎么就不属于工伤?
更新时间: 2020-06-07 15:48 热度: 1169°
案情简介:
行驶至一十字路口,李丹为节约时间抄近路,但需要逆行一段距离,逆行时恰好遇到正常方向超速行使而来的大货车,结果李丹当场被撞飞,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丹逆行负主责,大货车司机因超速行使负次责。
于是,李丹家属依法提起工伤认定。但李丹家属的申请却被裁决驳回了。
法理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在上下班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必须是本人不是全部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
很显然,李丹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所以虽然是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但仍然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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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东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