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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被告某保险公司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姚某2万余元,判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姚某300余元。
经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姚某某不负责任。后经鉴定,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原、被告就事故赔偿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