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被判刑:“罪”在酒中、“毁”在杯中!
更新时间: 2020-06-11 13:08 热度: 506°
近日
赤水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判处被告人孔某拘役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孔某在明知自己饮酒后
驾车从赤水市红军大道往天台镇方向行驶
途经红绿灯路口时
采取措施不当
与被害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
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孔某负全责,被害人无责)
交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
发现被告人孔某有醉酒驾驶的嫌疑
随即依法提取血液备查
经鉴定
被告人孔某血液中含有乙醇(酒精)成分
其乙醇(酒精)含量为263.4㎎/100ml
案发后
孔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同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390.00元(已付)
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
因采取措施不当
将被害人电动车损坏
并承担全部责任
其乙醇(酒精)含量为263.4㎎/100ml
已严重超过醉驾标准
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依法应判处六个月以下的拘役
并处罚金
结合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并取得谅解的情节
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