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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被判刑:“罪”在酒中、“毁”在杯中!

近日

赤水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判处被告人孔某拘役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孔某在明知自己饮酒后

驾车从赤水市红军大道往天台镇方向行驶

途经红绿灯路口时

采取措施不当

与被害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

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孔某负全责,被害人无责)


交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

发现被告人孔某有醉酒驾驶的嫌疑

随即依法提取血液备查

经鉴定

被告人孔某血液中含有乙醇(酒精)成分

其乙醇(酒精)含量为263.4㎎/100ml

案发后

孔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同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390.00元(已付)

取得被害人谅解

醉驾被判刑:“罪”在酒中、“毁”在杯中!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

因采取措施不当

将被害人电动车损坏

并承担全部责任

其乙醇(酒精)含量为263.4㎎/100ml

已严重超过醉驾标准

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依法应判处六个月以下的拘役

并处罚金

结合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并取得谅解的情节

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醉驾被判刑:“罪”在酒中、“毁”在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