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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未满12岁男孩骑ofo车祸身亡巨额索赔案宣判

全国首例未满12岁男孩骑ofo车祸身亡巨额索赔案宣判

今天(6月12日)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未满12岁男孩小高骑行ofo共享单车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两原告小高父母赔偿款6.7万余元,驳回两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

小高沿着天潼路由东向西逆向骑行。13时37分许,他骑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碰撞后,小高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碾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大客车司机王某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小高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两人行为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王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小高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小高的父母认为,小高不满12周岁,由于拜克洛克公司对投放在公共开放场所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管理,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密码固定,易于被手动破解,使用完毕后的锁定程序不符合习惯、未锁率高,同时车身没有张贴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骑行的警示标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才造成了本次事故。同年7月,小高的父母诉至上海静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拜克洛克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同时要求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肇事客车司机王某(后肇事客车租赁公司同意承担肇事司机王某的全部责任,两原告撤回对王某的起诉)及其雇主客车租赁公司、相关保险公司赔付经济损失共计860余万元。

法庭审理

上海静安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小高与肇事机动车方之间是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与拜克洛克公司之间是生命权纠纷,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也为了能够尽快获得交通事故保险赔付款,经法院释明后,小高的父母表示在该案中先行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再另行起诉解决与拜克洛克公司的纠纷。

与此同时,小高的父母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将拜克洛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拜克洛克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向两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余万元;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00万元。

两大争议焦点

一、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存在过错?

小高的父母认为,相关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受害人未满12周岁,不该骑车上路,但拜克洛克公司投放大量自行车在公共场合,APP上、车身上均没有任何警示标识告知受害人不得骑行,加上机械锁易于被手动破解,极易避开APP程序使用,具有安全隐患。

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认为,涉案自行车事发当天各种功能装置、制动系统都处于正常状态,车辆不存在缺陷,且APP注册协议中特别提示用户不满12周岁不得使用自行车,被告不存在过错。

上海静安法院认为,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于受害人小高因交通事故死亡存在过错。拜克洛克公司对其投放的涉案ofo共享单车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该项义务除了确保投放在公共场所的车辆质量合格,即车辆部件装置功能处于正常状态之外,还包括通过必要的技术措施对车辆使用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具体到本案中,是指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车辆正常流通的情况下,城市公共区域中不特定的、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法依通常方法取得车辆进行骑行,但涉案ofo共享单车的锁具设计未达到有效阻却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依通常方法使用其车辆的合理标准,所以拜克洛克公司对于受害人骑行涉案ofo共享单车因交通事故伤害致死的发生存在过错。

二、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其车辆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小高的父母认为,拜克洛克公司对投放的车辆疏于管理是造成未成年人小高遭遇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应对小高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认为,公司不存在过错,小高死亡系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法院已经认定肇事机动车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60%的损失应由受害人一方自行承担。

上海静安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中肇事机动车直接导致了受害人死亡,但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于涉案ofo共享单车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使得受害人轻易获取涉案ofo共享单车,增加了受害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风险,并且最终也实际发生了损害后果。因此,被告拜克洛克公司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与受害人骑行ofo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今日宣判——共享单车企业、监护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今天(6月12日)上午,上海静安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考虑到本案事发时拜克洛克公司从事的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属于新兴行业,企业的管理义务、服务水平和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的能力均处在不断努力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并综合考量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程度以及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上海静安法院酌定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两原告前案未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6.7万余元。

因前案交通事故赔偿中已确认受害人一方的损失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且两原告已获赔付,故两原告再要求拜克洛克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0万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两原告要求被告拜克洛克公司收回所有机械锁具ofo共享单车并更换锁具的诉请,上海静安法院认为,拜克洛克公司投放的机械锁具ofo共享单车,系供不特定对象使用。该类型共享单车的投放,关涉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两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系针对社会公共利益,现两原告作为个体,在本案中主张该项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