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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0岁男孩骑共享单车车祸身亡,共享单车企业赔偿6.7万元

当天13时37分许,小高骑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碰撞后,小高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碾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大客车司机王某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小高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两人行为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王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小高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与此同时,小高的父母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将ofo共享单车所属的拜克洛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公司向两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余万元;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00万元。

上海静安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中肇事机动车直接导致了受害人死亡,但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于涉案ofo共享单车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存在过错,与受害人骑行ofo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同时认为,两原告作为小高的监护人,在对小高的日常行为教导、交通安全教育和监督保护等监护职责的履行上,存在严重的过错。

法院表示,综合考量被告对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程度以及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等,酌定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两原告前案未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6.7万余元。

此外,因前案交通事故赔偿中已确认受害人一方的损失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且两原告已获赔付,故两原告再要求拜克洛克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0万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