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未满12岁男孩骑 ofo 车祸身亡巨额索赔案宣判……
6月12日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未满12岁男孩小高骑行ofo共享单车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两原告小高父母赔偿款6.7万余元,驳回两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截至目前(6月13日)个人了解的信息来看(如有错误,敬请了解),本人对于此案没有太多的个人观点,比较赞同中国法院网发布的这篇文章《10岁男孩骑ofo共享单车车祸身亡巨额索赔案》(点击文末“了解更多”阅读原文)上面的观点,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前往阅读。个人认为,各方责任划分比例也比较合理。
就链接文章中的观点,我想从“社会效益”的角度予以强调!(仅仅是强调)
1.拜克洛克公司须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企业,作为公司,尽安全保障义务是必须的。当然,这个安全保障义务也需要合理,也不能无限制地让企业注意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公司采取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措施,有理有据,且法院也认可这些“安全保障义务”措施,认为“合理”,那就可能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1)企业须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涉案共享单车使用的机械车锁,其设计原理无法确保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不适格社会主体不能擅自利用该车。基于企业的专业水准、经济实力等因素综合考虑,被告应对共享单车包括车锁在内的主要零部件妥善设计、精心维护,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防范损失。然而被告未能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并因此造成受害人生命权丧失的严重损害结果。未成年人擅自在马路上骑自行车易于引起交通事故,极有可能造成生命权、健康权损害,此类损害之发生与被告违反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具有相当性,两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问题是,本案中法院认定“涉案ofo共享单车的锁具设计未达到有效阻却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依通常方法使用其车辆的合理标准,所以拜克洛克公司对于受害人骑行涉案ofo共享单车因交通事故伤害致死的发生存在过错”。
(2)新兴行业经营模式的特殊性
特殊之一:拜克洛克公司作为新型的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对于租赁标的物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但是,对于ofo共享单车而言,现行法律尚无明确的界定。
特殊之二:在处理该起纠纷时,既要充分考虑此类企业的经营模式特征,为该类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于租赁标的物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作出了相应界定,又要深刻意识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就本案的处理结果而言,一方面避免了对共享经济模式企业设定过重的义务,另一方面又避免了该类型企业逃避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我们希望做到促进新经济形态发展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兼顾。
同时,考虑到作为受害人的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对受害人死亡也负有法律责任,这也成为法院酌定损害赔偿数额的重要考量因素。这才有了判决书上的责任承担及划分比例。
对此,专家们分析得很清楚了。本案的意义在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对可能与其业务发生关系的不特定社会主体尽到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或者安全保障义务,这是由企业经营者的专业属性和经济实力所决定的,无论对此有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都不失为是一项法定义务。与此同时,法定义务的设定也要兼顾公平性,要充分考虑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各种实际情况,既要让注意义务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风险发生,也不能给企业造成过于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管理成本,令企业动辄得咎,陷于经营困境。要合理把握司法政策,力求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做到不枉不纵、分清是非、以案释法、弘扬正气。
2.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这句话对于父母而言,谁都知道,但未必谁都“践行”!父母要承担起抚养、教育、保护等法律责任,但这种责任落地没有,落实了几分,需要我们的父母们反思!
从鲍某性侵事件,到中北大学大二学生作弊被抓后坠亡事件,再到成都理工大学大四女生毕业典礼上划伤两名室友事件,又结合本事件来说,家庭教育有多重要,不需要再强调了吧!(前提:所述事件属实,虚假除外)因此,父母要承担监护教育孩子的主要责任。
男孩骑ofo共享单车发生车祸身亡的事件非常令人痛心,年轻的生命不应该如此意外的凋零。生命本身是无价的,但是一旦涉及到赔偿,就不得不对生命的价值进行一种计算,对父母来说,可能再大的数字都无法弥补失去孩子的痛苦,但又不得不接受以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赔偿的结果。
专家们也说了,判决拜克洛克公司赔偿6.7万余元,这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教育责任的分配是具有社会意义的。
首先,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骑自行车上路,那父母就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并且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阻止孩子未满12周岁时骑车上路。其次,诉讼中说到因为ofo共享单车的车锁很容易解开,所以导致了孩子骑车出事。但是这一年龄段的孩子应该意识到,只要车辆不属于自己,即使没有上锁,也是无权使用的这一公共生活原则。可见孩子的家庭教育是有一定问题的。
从法律层面区分责任的层级是很重要的,一方面我们很同情男孩父母,但从社会的警示作用来看,父母们需要承担起监护和教育孩子的主要责任,自己也需要不断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保护孩子,也保护家庭。
3.本案具有参考性的价值
(1)企业效仿
假如我们判拜克洛克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势必有更多的从事类似服务的企业,甚至其他新兴行业“效仿”。这些企业无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更不要说“合理”与否。
同样以共享单车为例,不贴警示标志也就算了,恐怕锁具、刹车维护都可以免了。只要轮胎还在,只要踩得动,刹车要不要没关系,轮胎磨损严重与否没关系,车辆龙头是否摔变形没关系……
总之,如果企业不承担责任,那么今后的“安全保障义务”措施可以就是能省就省,设备能够不维护就不维护。
(2)家长效仿
如果家长不承担责任,甚至是达到54%的责任,恐怕还会助长“我弱我有理”的嚣张气焰。当前实施的人行道上“车让行人”,不就有类似的效果吗?你的车是要让行人的,所以,我可以随时横穿人行道;你的车是要让行人的,所以,我可以慢悠悠地横穿马路,生怕把脚下的蚂蚁踩死了;你的车是要让行人的,所以,我可以一边看手机一边过人行道……
如果此案家长不承担责任,那势必会有更多的家长“闹上法庭”。不仅仅是出事的人多了,更是“闹”的家长多了。
(3)判决参考
今后,有类似的案例,我们可以参考。这不仅是形式上的参考,也是让社会上更多的人知道,一个企业,一个独立的个人,一个家长该承担多大的责任。
不当家,不知柴米油盐贵;不下判,不知责任谁来担!
综上,这对于企业、家长,甚至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是一次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