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解决中,最常用的三种调解之间,该如何转换?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的启动、进行以及协议的履行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关于民事损害赔偿争议纠纷的调解问题,在生活实践中,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根据主持人的不同,可能会出现以下这么几种方式:
如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主持的人民调解,由行政执法机关人员主持行政调解,由司法机关人员在诉讼程序主持的司法调解,由其他专业的调解机构组织人员主持的专业调解,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其他只以个人名义主持的个人调解,在特定行业内由行业机构相关人员主持的行业调解,等等。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方式来讲,《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中曾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4条中,又明确地增加了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这种解决方式。
这也就是说,当前,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在使用调解这种方式进行解决时,可供选择的主要方式依然是人民调解、交警调解和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调解这三种。
那么,这三种调解方式之间,是否能够相互转换,以及该如何转换呢?
一是,关于交管部门的调解,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都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时间,作出了明确限制。同时,还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交管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在交管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交管部门的调解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交警在处理事故时,会有两种程序,一种是简易程序,一种是一般程序,这两种程序中对调解的流程设定不同,故而会有一些不同,木林会在图表中加以区分。
二是,《人民调解法》中,只规定有,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对申请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时间没有作出限制,也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当申请。
这是否也就是在说,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即在人民法院判决后依然可以申请人民调解?
三是,诉讼中的调解,并不只会进行一次,在法院受理后开庭前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在诉讼中再调解,调解不成的才用判决的方式结案。
即便判决后,义务人不执行的,权利人依然得在法定了时限内再向法院申请执行。到法院提起诉讼,虽然是解决民事纠纷的终极手段,但并不是说,在判决后当事人之间不能再调解,只是不能再申请交管部门进行调解。
这也就是说,诉讼中,当事人之前没有申请过人民调解的,还可以同步申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撤诉;达不成的,继续诉讼。判决后,当事人之间,之前没有申请过人民调解的,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再解决,能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可以不执行判决;只有在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不履行的,此时才显示出了判决的终局性特征。
结合以上分析,木林试着用图解方法,对这三种调解的转换进行分析。
2017年10月,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的《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道路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又增加了一个新做法,就是成立了网上的保险行业调解组织,如果当事人使用该系统在网上提起诉讼前,必须得在网上申请保险行业调解组织先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可以在网上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的法院才可以在网上立案受理。
这种程序,只是在部分地区试行,仍属于独立于目前现行有效的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故而,没有纳入综合设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