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一堆石沙”竟成了肇事者之一
务川一男子
违规驾驶三轮车
与对向占道行驶的拖拉机相撞
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而造成其死亡的原因
并不单是这一“撞”
背后的推手
竟还有一辆客车
和一堆石沙
石沙堆放者王某辩称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
与其堆沙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不应当承担责任
那这笔死亡赔偿
究竟该由谁买单
与这堆“石沙”有无关系?
近日,务川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依法审理。
基本案情
审理过程及结果
务川法院查明,被告田某驾驶其所有的大中型拖拉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李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均在保险期内。
再查明,原告王某某系受害人黄某某妻子,夫妻共生育两个子女,黄某某父母已故。另被告田某已共支付原告18万元,其中33000元系自愿赔偿不在本案中扣除,其余147000元在本案一并处理。
务川法院认为,公民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因素包括:
1.田某驾驶准驾车型不符、其所驾车辆超载、机动车不符合技术标准、未右侧通行;
2.黄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其车辆未按规定办理入户登记、未投强制保险、机动车不符合技术标准、对路面疏于观察,临近险情时,操作不当;
3.李某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停放小型普通客车;
4. 王某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即本交通事故系田某、黄某某、李某、王某共同作用导致的损害结果,均应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责任的划分,根据务川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划分,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过错程度,务川法院认定本次事故民事责任划分为:
被告田某承担60%,
被告李某承担10%,
被告王某承担10%,
黄某某自行承担20%。
最终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及其子女各项损失共计167552元;
二、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及其子女各项损失共计122000元;
三、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及其子女各项损失共计126312元;
四、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及其子女各项损失共计45552元;
五、驳回原告王某某及其子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