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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交警曝光台||6月份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曝光(二)

#减量控大#【商南交警曝光台||6月份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曝光(二)】事故猛于虎,时刻要警惕;每起惨痛交通事故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深刻总结,汲取教训。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平安到达是我们共同的心愿。通过下面交通事故案例,希望给你带来警示。

案例一

简要案情:2020年05月26日11时30分,刘某某驾驶无牌轻型自卸货车,沿太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太庙路5公里500米时,与对向韩某驾驶车牌号为陕H3XXX5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当事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韩某无责任。

商南交警提示: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原则,严禁占道行驶,否则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案例二

简要案情:2020年05月30日,袁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超分、扣留、停止使用状态下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20时52分许,车辆行驶至1261公里550米(商南县富水镇谢家店路段)处时将前方同向行人张某某撞倒,致张某某受伤、三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袁某某驾车向东逃逸,将肇事车辆藏匿于商南县富水镇桑树村垫子沟张X某家屋后场地上。张某某经商南县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06月01日晚死亡。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袁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超分、扣留、停止使用状态下驾驶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机动车。驾车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事故发生后肇事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                                             

  袁某某其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依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商南交警提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发生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逃逸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