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车祸死亡,4兄妹却为16万赔偿款闹上法庭
一笔意外获得的死亡赔偿金,
因何让4兄妹对簿公堂?
兄弟姐妹之间的纷争,
该如何化解?
而这笔意外赔偿又该如何分配?
2019年3月,父亲遭遇交通事故后当场死亡,经大姚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肇事者一次性赔偿16万元,这笔钱由吴甲签字领取,4兄妹就赔偿款分割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后,其余三人将吴甲告上法庭。
原告 吴乙
多年来,父亲一直与我生活,父亲健在时我履行了较多的赡养及照顾义务,现今我未婚,无依无靠,身患多种疾病,导致劳动力下降,收入来源减少,应予多分
被告 吴甲
父亲丧葬事宜是我一手操办,并支出丧葬费26217元;给老人立双碑预计还需25000元,合计支出51217元。且我与其他3兄妹经共同协商,已就父亲死亡后的赔偿款16万元达成口头分割协议:吴乙分割22000元,该款由我暂管;吴丙分割15000元,吴丁分割20000元,该二笔款已付清。父亲的死亡赔偿款已经进行开支,且按分割协议及约定已实际履行,原告吴乙要求分割16万元赔偿款无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之父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近亲属获得的赔偿款16万元不属于遗产,该款具有人身专属性,三原告及被告作为近亲属,对该款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
被告吴甲作为赔偿款的受领人及占有者,在扣除其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20217元后,剩余赔偿款139783元应由三原告及被告进行分割。被告吴甲主张应扣除预计为父亲立碑的费用25000元的请求,因该款未实际支付,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被告就赔偿款的份额分割,考虑到原告吴乙在其父生前与其生活时间较长,二人生活较为紧密,结合吴乙的实际状况,可以适当多分;被告吴甲在其父生前生病期间对其照管较多,二人生活亦较为紧密,可酌情予以多分;原告吴丙、吴丁相对吴甲、吴乙而言,其与父亲生前的紧密程度稍显次之,理应少分。
判决结果
由被告吴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吴乙分割款45000元;支付原告吴丙分割款32000元,扣除原已支付的11000元后,被告吴甲实际还应支付原告吴丙分割款21000元;支付原告吴丁分割款20000元,扣除原已支付的13000元后,被告吴甲实际还应支付原告吴丁分割款70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供稿:李雪娇
编辑:李雪娇
审核:郑建忠
一笔意外获得的死亡赔偿金,
因何让4兄妹对簿公堂?
兄弟姐妹之间的纷争,
该如何化解?
而这笔意外赔偿又该如何分配?
2019年3月,父亲遭遇交通事故后当场死亡,经大姚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肇事者一次性赔偿16万元,这笔钱由吴甲签字领取,4兄妹就赔偿款分割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后,其余三人将吴甲告上法庭。
被告 吴甲
父亲丧葬事宜是我一手操办,并支出丧葬费26217元;给老人立双碑预计还需25000元,合计支出51217元。且我与其他3兄妹经共同协商,已就父亲死亡后的赔偿款16万元达成口头分割协议:吴乙分割22000元,该款由我暂管;吴丙分割15000元,吴丁分割20000元,该二笔款已付清。父亲的死亡赔偿款已经进行开支,且按分割协议及约定已实际履行,原告吴乙要求分割16万元赔偿款无事实依据。
原、被告之父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近亲属获得的赔偿款16万元不属于遗产,该款具有人身专属性,三原告及被告作为近亲属,对该款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
被告吴甲作为赔偿款的受领人及占有者,在扣除其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20217元后,剩余赔偿款139783元应由三原告及被告进行分割。被告吴甲主张应扣除预计为父亲立碑的费用25000元的请求,因该款未实际支付,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被告就赔偿款的份额分割,考虑到原告吴乙在其父生前与其生活时间较长,二人生活较为紧密,结合吴乙的实际状况,可以适当多分;被告吴甲在其父生前生病期间对其照管较多,二人生活亦较为紧密,可酌情予以多分;原告吴丙、吴丁相对吴甲、吴乙而言,其与父亲生前的紧密程度稍显次之,理应少分。
判决结果由被告吴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吴乙分割款45000元;支付原告吴丙分割款32000元,扣除原已支付的11000元后,被告吴甲实际还应支付原告吴丙分割款21000元;支付原告吴丁分割款20000元,扣除原已支付的13000元后,被告吴甲实际还应支付原告吴丁分割款70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供稿:李雪娇
编辑:李雪娇
审核:郑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