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南交警6月份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曝光
#减量控大##一盔一带# 【商洛市商南交警6月份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曝光】事故猛于虎,时刻要警惕;每起惨痛交通事故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深刻总结,汲取教训。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平安到达是我们共同的心愿。通过下面交通事故案例,希望给你带来警示。
案例一
事故案情:2020年06月02日14时00分,童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富水镇吉祥小区由南向北行驶,左转弯上312国道1264公里80米路段处时,与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孙某某驾驶的苏A6XXX7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童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童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摩托车时未戴安全头盔,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一款(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一款、第八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某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是形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要减速慢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案例二
事故案情:2020年06月10日07时50分,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HFXXX3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自家道场由北向南倒车上312国道1272公里850米路段处时,与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贺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着陈某某)发生相撞,致贺某某、陈某某受伤、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张某某倒车时未确保安全,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 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贺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交警提示: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