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难了”的交通事故赔偿案,终于“了难”了!
“感谢你们的关心和帮助!”6月20日,贺某向韶山市法院衷心道谢。贺某是14年前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韶山市法院牵头多方联动,终于为这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的执行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韶山市交警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小谭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辆,夜间未降低速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贺某无责任。经湘潭市潭州司法所鉴定,贺某因交通事故致伤,符合九级伤残。
2007年,贺某将小谭及其父母告上法庭。韶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谭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小谭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亲作为监护人,对小谭监护不力,对于小谭造成的民事赔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作出判决,由小谭及其父母赔偿贺某的损失共计38413元。
小谭一家祖孙三代同堂,本来就比较贫困。2006年,父亲在外打工时,不幸受伤,造成终身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同年年底,小谭又发生了上述交通事故,造成脑部残疾的后遗症,生活难以自理。接二连三的不幸让这个家庭陷入困境。
贺某多次申请恢复执行。贺某家中比较贫困,小谭一家又无力支付赔偿金,执行款难以到位,面对这种特殊情况,2014年至2017年期间,韶山市法院经过多方努力,先后为贺某争取司法救助款13000元。
2020年,韶山市法院决定对历年的执行积案进行清理,该院党组成员带头办理这起14年前的旧案。
此时,小谭的父亲早已过世,小谭得了癫痫病,经常发作,小谭的母亲靠着耕田种地维持生计,照顾儿子。办案人员深入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仅靠法院一家难以办好此案,法院牵头协调,乡村共同发力,该案最终以民政救助、司法救助相结合的方式成功化解,韶山市法院、韶山乡人民政府、湘韶村委会、韶润村委会共计救助贺某20000元。
来源 | 韶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