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因交通事故死亡,弟弟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近日,鸠江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案件中,陈某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后陈某的妻子、母亲、子女和一个弟弟作为原告向本院提起了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陈某弟弟并非第一顺位继承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然而,法院最终支持了陈某弟弟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弟弟为智力伤残等级贰级,经指定,陈某为其法定监护人,两人的父亲已经去世,母亲也已经八十六岁高龄,弟弟没有配偶,没有子女,因患有精神疾病也导致无其他生活来源,陈某及其家人一直照顾弟弟至今,不论从法律上还是情理上,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的成年兄弟姐妹应负有抚养义务,弟弟的抚养义务当然也应由事故赔偿义务人承担,即应列入本案赔偿范围,但是,考虑到除陈某外,陈某还有其他三个同胞兄弟姐妹,即使陈某被指定为弟弟的法定监护人,也不能免除其他兄弟姐妹的抚养义务,故在计算弟弟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时,陈某及其三个兄弟都应纳入抚养义务人的范围。
我国法律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通常情况下,成年的兄弟姐妹是无法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而本案中弟弟因为智力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哥哥是其法定监护人,弟弟也一直随哥哥一家一起生活。现在,哥哥不幸因交通事故去世,法院从法理及情理的角度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请,让弟弟以后的生活多了一份保障。同时,将其他三个同胞兄弟姐妹纳入扶养义务人范围,也保障被告的权益,彰显了司法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