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保险公司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甲男晚上10点左右驾驶机动车,将一路人撞死。事故发生后甲男逃离了事故现场,凌晨四点左右,甲男通知家人筹钱赔偿受害者家属,并去公安自首。甲男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甲男逃离了事故现场,商业保险合同约定了这种情况属于免赔的情形,保险公司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甲男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法律已明确规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是否免责,关键在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的,是法律所禁止的。保险公司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相对轻些,只要尽到了提示义务就可免责。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责,关键在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属于交通事故类比较复杂的案件,也是上诉、再审概率比较高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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