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发生交通事故第二天才报保险,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
胡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于第二天报保险称其车辆受损,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胡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为何这样判?看下面这个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诉称:小区内时有施工的大小车辆及人员进出,其误以为车辆在停放过程中被装修车辆或人员碰撞致损,故以此原因报险。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1204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监控录像显示车辆受损事实与胡某报案所述不符,实际情况是胡某驾车与运砖车发生碰撞,但未停车处理,而是直接将车开走。此行为属于肇事逃逸,根据保险免责条款予以拒赔。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判决
玄武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原告胡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话法官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周庆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俊杰
问:保险公司能否以胡某未及时报险为由免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该条款系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其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查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综合胡某起诉状内容、当庭陈述和案涉视频,可确定胡某在案涉事故发生时即已知道发生了案涉事故,其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且未报警和通知保险公司,导致无法对其进行生理状态(是否存在酒驾等)检测,故判决保险公司免赔保险金。
驾驶员作为事故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饮酒、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存在禁驾事由等因素,均是确定其是否承担驾驶事故责任及保险公司确定是否赔偿损失的依据。若允许驾驶员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在目前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现状下易诱发道德风险,亦违反保险法立法所要求的最大诚信原则。
法官提醒:
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因此,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停车,固定证据后协商处理或报警处理,否则可能产生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通过这样的判决,引导社会公众在驾驶活动中,遵守交通法规、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培育社会诚信、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