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车,谁料事故?十万元和解结案!——抚宁区法院执行和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近日,抚宁区法院执行局郑法官通过多次采取背靠背的方式,释法说理、沟通协调,执行和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受到了当事人双方的一致好评。
樊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某运输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车在青乐公路抚宁区大新寨镇西峪村相撞,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樊某某及该车乘员郭某某当场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鉴定,樊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某运输公司法人景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某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时,某运输公司驾驶员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买了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金问题郭某某的家属将樊某某的继承人诉至抚宁区法院。抚宁区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8496.25元,由其继承人在继承樊某某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判决生效后,被告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遂向抚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贺玉阁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积极与其沟通赔偿事宜,被执行人满腹抱怨说道,原本好心好意搭载他,谁料到出了事故,我们也失去了亲人,现在竟还要赔偿这么多钱,父亲没有留下钱,我们没法赔。执行法官劝说到,免费搭乘是出于好意,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肯定值得肯定和鼓励,但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驾驶员的责任,也不意味着乘车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
经查询得知,樊某某留下的遗产只有一处住房,由樊某某的妻儿居住,如果强制执行,樊某某的妻儿将“流落街头”。执行法官先是从情理方面劝说,另一方面多次和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10万元给申请人,现已支付完毕。至此,该起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