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高二学生九级伤残,学业受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怎么判?
更新时间: 2020-07-02 23:36 热度: 829°
一起交通事故致高二学生丁某九级伤残,丁某将交通事故责任方钱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在认定丁某各项损失的同时,判决支持了2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九级伤残的,按照法律规定一般对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为10000元,为何这起案件法院判决支持了2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简介
丁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丁某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构成九级伤残。丁某将钱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钱某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钱某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丁某的其他各项损失,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认定为423694.27元(鉴定费除外)均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丁某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423694.27元。
对话法官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周忠强
问: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九级伤残的,按照法律规定一般对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为10000元,这起案件法院为何判决支持了2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