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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醉驾被查后又酒驾,从严处罚!

醉驾被查后又酒驾,,一般不适用缓刑

——邓某危险驾驶罪一案


【裁判要旨】醉驾被查处后,不思教训再次酒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从严处罚。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邓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59mg/100ml、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邓某因醉驾被刑事立案后,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饮酒并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的量刑情节,故不宜适用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解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案例编写人:龙芸








审核:赵映、金晶 |编辑:沈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