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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发生一起引起非议的交通事故案件

“惨剧,父亲在家门前开车起步,不慎将自己2岁的儿子压死。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坚决不赔。”

事情是这样的,蒲某夫妇都是四川人,在上海工作,租住在青浦区白鹤镇某村,这天下午1点多的时候,蒲先生开车外出办事,却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旁玩耍,不慎压到。最终,两岁的儿子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母亲哭得真是心痛不已,父亲也是悲伤不已。

近日上海发生一起引起非议的交通事故案件

事故发生之后,经过公安部门认定,这确实属于交通意外。车辆有车辆保险,据此蒲先生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

但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不赔的理由,保险公司做了详细的说明。

其二,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范围是道路交通事故,而在本起事故中,警方出具了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此,这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其三,本起事故的受害人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根据商业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不属于商业险的范围。

近日上海发生一起引起非议的交通事故案件

本案争议,主要是商业三者险是否应该赔偿,涉案车辆投保了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认为,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规定,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不属于商业险的范围。根据《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载明,蒲某驾驶机动车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本起交通事故由蒲某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法院认为,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机动车驾驶员操作不当,但是,由于受害人仅仅两周岁,其父母疏于监护,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酌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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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车主是受害人的母亲,而需要承担80%责任的机动车是受害人父亲驾驶,如果赔偿,理赔款最终会落到被保险人的手中,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这违反了保险的基本原则。

从本案来说,虽然肇事人员是受害者的父亲,但属于过失,孩子被撞死,他也是受害者,从情理上讲,没有人愿意发生这样的惨剧。

而且,本案没有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法定理由:故意开车撞人、死者为车上人员,驾驶员涉嫌醉驾、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另外,保险公司所辩称引用的保险条款,针对的是财产损失,与本案造成的人身损害缺乏关联性,所谓受害人是车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不属于商业险赔偿范围的理由,法院认为,不能成立

近日上海发生一起引起非议的交通事故案件

按照上海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442元计算,小吴死亡赔偿金应该乘以20倍,即1388840元,法院认可了这一数字。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80%,即100万元,共计111万元。

最后,其实这种案例在国外也曾发生过,在国内也曾发生过。不论受害人是无关的第3人,还是自己家的亲属。至今为止没有保险公司不赔付的先例,不能因为施害者和受害人属于直属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人,就拒绝进行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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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平等的,希望保险公司未来再也不要干这种“在伤口上撒一把盐”的事情。与法不符,与道理更不符。对此,大家对这件事如何看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