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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法院宣判一起因醉驾摩托车发生车祸引发的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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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上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摩托车司机继承人、货车司机和货车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刘某家人59.5万、29.7万和9万元。

广东东莞法院宣判一起因醉驾摩托车发生车祸引发的赔偿纠纷案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货车虽是停止状态,但属于违章停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应对原告损失承担30%的责任。事发前刘某与杜某共同饮酒,刘某明知杜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未制止,且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选择乘坐,放任自己处于高度危险的状态,自身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刘某与杜某虽是无偿搭乘,但杜某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不能据此减轻其赔偿责任,故应对原告损失承担60%的责任。法院确认原告损失合计108.1万元,由承保货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9万元,超出部分由张某承担29.7万元,杜某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5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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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条文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运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