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后果严重,为何仍有公职人员明知故犯?
在全国各地纪委监委通报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案例中,我们经常能看到因酒驾醉驾获处分,甚至被拘役的情形。
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便与此相关。被告人徐某某,系阳谷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科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作为公安系统内的人员,徐某某深知醉驾的严重后果,也了解背后的处罚规定,要付出怎样的代价和成本,但仍知法犯法。
被告人徐某某参加朋友聚餐喝酒,心存侥幸,酒后驾车回家,途中被正在路口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检测,在徐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结合该案件观察今年以来通报的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典型案例,不难发现,大部分都发生在夜间,且少数党员干部专门选择偏僻区域当作酒驾醉驾的掩护,认为这样就不会被查获,暴露了他们的侥幸心理。
烟台市纪委监委今年4月通报10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问题。官网截图
明知故犯的背后还与特权思想有关。前段时间,引发舆论热议的滨州交警查酒驾放行公安人员,就是在为特权让道。个别公职人员先是以为自己运气好,不会被抓到,有侥幸心理,同时也认为即便被查到了,也能利用手中的权力“摆平”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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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对自己车技、酒量的盲目自信,还是对人情关系、权力行使的错误认识,根源都是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在党纪国法面前,所有侥幸心理都是掩耳盗铃,任何所谓“特权”也没有容身之处。
事实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不仅不会被“照顾”,反而会受到更严肃的处理。聊城案中的徐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中间曾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但法院仍旧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一定罚金。案件宣判后,徐某某认为量刑过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唯有严肃处理,才能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有车族”越来越多,提醒大家开车时,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作为公职人员,更要严于律己、谨言慎行,始终保持头脑清醒,作遵纪守法的表率,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负责,切不可任性枉为、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