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下班时驾驶自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吗
杨某武与张某年、武威市林业科学研究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员工下班时驾驶自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如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密切联系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甘肃省武威铁路运输法院(2020)甘7102民初34号
二审: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6民终888号
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申2129号
基本案情
张某年是武威林科院职工,事故发生在张某年被选派到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队工作期间。张某年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本人,该车辆在平安财险武威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杨某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14446.21元。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作出后,武威市林业科学研究院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审认定张某年驾车回家是职务行为及由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错误。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武威市林业科学研究院的上诉主张及理由并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原审关于张某年下班驾车回家行为的性质的认定由武威市林业科学研究院承担赔偿责任及关于各项赔偿费用及诉讼费用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故作出(2020)甘06民终88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权威观点:关于“执行工作任务”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