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追债无证醉驾上高速,一查还有前科……
9月15日晚10时许,傅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余杭区某路口时被查获。经调查,民警发现傅某某不仅无证驾驶,还醉酒驾车上了高速,而两年前,他刚因酒驾受过行政处罚……种种情形让人直呼:离谱!
当晚,傅某某和合伙人在自家开的饭店吃饭,两人喝了二两左右的杨梅烧白酒和一些啤酒。酒足饭饱,傅某某接到电话得知,自己的债户正在20多公里外某KTV唱歌。
傅某某没有多想,开着自己的小轿车就出发去追债了。在快到目的地时,傅某某被路口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86mg/100ml。抽血鉴定后,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随后的调查询问让民警惊出一身冷汗,饮酒后的傅某某竟然刚从高速上下来。傅某某交代,自己驾车从饭店出发上了高速,顶着夜色在高速上行驶了15公里左右。
在要求出示驾驶证时,傅某某也是支支吾吾的,表示自己没有驾驶证。原来,傅某某曾在2019年3月因酒驾被记满12分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之后,其一直没有去重新学习考证,这两年都在无证驾驶。
近日,这起让人直呼离谱的案件宣判,被告人傅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每一个司机都必须遵守的准则。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为了他人、为了自己及家人的幸福,一定要坚决地、大声地对酒驾说:“不!”
法条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