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民事虚假诉讼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追索劳动报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领域
在10月21日省新闻办召开的河北省检察机关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发布会上,记者获悉,目前我省民事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追索劳动报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虚假仲裁、虚假债权公证等领域。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程彦军介绍,近年来,虚假诉讼在民商事诉讼中频频发生,从此次专项活动的情况看,目前我省民事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追索劳动报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虚假仲裁、虚假债权公证等几个主要领域。其中,民间借贷类纠纷案件居多,因此类纠纷中涉及的借据、汇款凭证等证据类型容易通过各种手段进行伪造,在外观形式上相对比较规范,不易被觉察,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特别是存在两种常见的类型:一是在涉及担保责任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很多虚假诉讼行为人恶意串通,虚构证据和事实,损害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行为人为了逃避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要归还的真实债务,通过与他人虚构另一借贷事实,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
此外,追索劳动报酬类虚假诉讼也是一种常见的类型。虚假诉讼行为人利用法律、政策对劳动者权益的优先保护,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劳动关系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劳动仲裁调解书等执行依据,以达到套取公司法人财产的目的。
随着我省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全省检察机关在监督类型和领域上也在不断扩展。有信心有能力开展好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无论虚假诉讼行为如何隐蔽,如何花样翻新,都必将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目前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难点之一是相关法律法规较少,规定也比较原则,给实际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从目前来看,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规定的比较详细。但是涉及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定就比较原则,不像刑事诉讼法规定那么详细。比如对民事虚假诉讼的定义、构成要件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规定。再如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中有权进行调查核实,但是没有规定调查核实的手段、程序和保障措施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效果。
2021年5月,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会签了《关于防范和惩治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定》,对民事虚假诉讼的防范和惩治工作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推动形成全省防范和惩治民事虚假诉讼的合力。在下一步工作中,检察机关还要继续落实、细化相关工作流程,切实提高全省防范和惩治民事虚假诉讼工作水平,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燕都融媒体记者蔡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