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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在平阳某4S店路段的四辆新车被撞,结果……

【停在平阳某4S店路段的四辆新车被撞,结果……】

停在4S店路段的四辆新车被撞,保险公司却只愿意赔偿修理费,拒赔车辆贬值损失费,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陈某系一家环境公司员工。2021年3月12日下午,他驾驶电动三轮车运送垃圾,行经平阳县萧江镇某汽车有限公司4S店内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倒车,导致电动三轮车车尾碰撞停放在店内的四辆新车,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肇事电动三轮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确认轿车直接损失(仅为修理费)为16100元。由于陈某碰撞的车辆系尚未出售的新车,即便修理后也必然造成新车贬值,4S店认为还需赔偿新车贬值损失费,被拒绝后其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本公司投保有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非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约定有免赔率5%;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环境公司员工,驾驶公司车辆执行公司事务时致他人损害,应由环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先予赔付责任。

5%的免赔率属于双方的特别约定,应当遵照执行。4S店受损车辆属于待售中的商品车,因事故受损后,对其按原价值出售造成实质影响,4S店主张贬值损失,法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主张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但所依据的条款属于其单方提供的免责格式条款,且未就保险条款中间接损失免赔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进行具体解释和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未生效。

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认定如下:1.车辆维修费16100元;2.车辆贬值损失27000元;3.鉴定费9000元。按上述所认定的原告的损失项目和金额,第1-2项共计43100元为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40945元[(43100元×(1-5%)],环境公司承担2155元(43100元×5%)和鉴定费。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S店保险金40945元,环境公司赔偿4S店经济损失11155元。(来源:温州日报 记者 李尖 通讯员 慕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