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交警曝光台||10月份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曝光(一)
#五大曝光#【商南交警曝光台||10月份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曝光(一)】事故猛于虎,时刻要警惕;每起惨痛交通事故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深刻总结,汲取教训。通过下面2起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希望给你带来警示。#知危险会避险##除隐患防事故创一流#
案例一
事故案情:2021年09月11日11时07分,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RKXXX5轻型普通货车,沿312国道行驶至1266公里850米路段处,与前方同向行驶姚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追尾,致姚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当事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商南交警提示: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遇前车正在转弯、掉头、超车的,不得超车。
案例二
事故案情:2021年09月22日09时00分,陆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H5XXX2的小型客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264公里700米路段处,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吴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吴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当事人陆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商南交警提示: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