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车辆交给醉酒者驾驶,是否构成犯罪?
只有时刻尊重自己,尊重他人生命,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自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才能把法律约束内化为一种道德自觉,从而真正养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从源头上杜绝酒后驾驶安全事故的发生。
网友咨询:
张某和余某一同参加宴会,期间,二人均饮酒较多。张某因驾车赴宴,餐后打算找个代驾,但因酒店位置较偏迟迟未能联系到代驾司机。余某便对张某说:“我酒量大,喝这点酒没什么事,要不我开回去吧!”张某虽然觉得不妥,但考虑到余某确实挺能喝,应当还能驾驶,就同意了。不料,途中被交警查获。经检测,余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张某构成违法犯罪吗?
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高伟律师解答:
尽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是余某,而不是张某,但张某的行为客观上对余某危险驾驶的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张某明知他人醉酒后驾驶自己的车辆,应履行劝阻义务而未履行,而且,张某、余某二人也具有意思联络,存在共谋。余某与张某一同赴宴饮酒,张某明知余某喝了较多酒,可能达到醉酒状态;余某提出驾驶张某的车辆,张某也明确无误地了解余某所表达的驾驶车辆的意思,并表示同意。因此,二人对余某要实施的醉酒驾驶行为商议过,而且都同意,已形成了合意。因此,张某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
高伟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故存在共同犯罪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专职律师执业以来,本律师秉承专业、诚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先后代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广受好评。专业领域:婚姻家事,法律顾问,非诉代理,家族信托,交通事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