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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讲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能否被推翻?

法信、江西民事审判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结合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实践中,该结论是否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裁判规则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9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后,可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许某忠诉卢某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法官可以在综合认证后对该责任认定、伤残评定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案号:(2001)揭民终字第9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未综合考虑所有因素,与审理查明的事故认定责任不一致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应作为定案依据——陈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交通警察大队在认定事故时未予充分考虑形成事故原因即车辆超长、超宽对后车产生的不利影响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其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认定依据与案件查明的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不符,故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案号:(2011)垫法民初字第01308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5.法院可不予采信交警部门作出的与事故现场勘查不相符且显失公平的事故责任认定——韦某诉黄某波、张某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受害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相对方不负事故责任。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事故属于双方混合过错的,法院可不予采信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而根据公平原则,综合分析双方对造成本事故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各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


1.

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审判实务中,对于本条的理解,应当注意把握如下几点:


(1)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其赖以成立的证据应当经过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2)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公文书证,应当适用公文书证的规则。具体而言:

①交通事故认定书推定为真实,援引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只需提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件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不负有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对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有疑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

②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其应当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负有本证的证明责任。即挑战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其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处于真假难辨、真伪不明的状态,其并未完成证明义务,人民法院仍然应当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件事实。这一点与反驳私文书证只需使私文书证证明的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状态存在很大的区别。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编选组编写:《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2.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证明效力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性质是证据,其证据属性应为书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2)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不具有鉴定结论或者勘验笔录的属性。


(3)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材料,以其记载的内容发挥证明作用是书证的本质特征。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属性上应当为书证,这种认识符合书证的特征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特点。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其应当经过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3.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有关检验、鉴定结论以及相关证据的分析判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以及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依据。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八十八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