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曝光台: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为强力震慑交通违法行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将一批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1.2021 年10月17日01时30分许,张某涛驾驶车牌号为皖M***7重型货车,沿宁洛高速公路洛阳方向行驶至681+100(汝州境内)时,因注意力不集中与张某辉驾驶车牌号为豫L1***8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辉受伤、上述两车及道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事故调查认定:当事人张某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 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当事人张某涛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辉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2.2021 年10月13日16时30分许,别某洋驾驶豫RL***3小型客车,沿武西高速尧山方向行驶至K113+500(宝丰境内)时,因右前轮爆胎车辆失控与崔某航驾驶的豫DD***K 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事故调查认定:当事人别某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别某洋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崔某航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经事故调查认定:当事人任某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其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亲第二散"在通路网 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 当事人任某宝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某均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经事故调查认定:当事人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当事人丁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涛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经事故调查认定:当事人柯某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当事人柯某生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葛某伟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执勤民警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当事人王某峰有饮酒驾车嫌疑,遂依法将其带至医疗机构提取其血液并送检,经鉴定,从送检的王某峰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3.0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经事故调查认定:当事人王某峰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 安全有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当事人刘某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条 将机动车倒车时,自当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生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 当事人王某峰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强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执勤民警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当事人贺某有饮酒驾车嫌疑,遂依法将其带至医疗机构提取其血液并送检,经鉴定,从送检的贺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8.4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当事人贺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关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七十二条第一兼第三 项在道路上驾教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或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 驶;"之规定之规定。当事人贺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丁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